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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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弓长岭区隶属辽宁省辽阳市,于1984年5月建区。介于东经123°14′至123°32′和北纬41°02′至41°51′之间。位于辽宁省中南部、辽阳市东南部,素以“岭岭藏宝、水水含金”而著称。边境长110.06千米,北邻辽阳县小屯镇,东北与灯塔市鸡冠山乡相望,东部与辽阳县寒岭镇以红砂岭为界,东南与辽阳县甜水乡相邻,南和西南与辽阳县河栏镇接壤,西和西北与辽阳县兰家镇毗连。2014年,全区总面积334.397平方千米,辖1个乡、1个镇、3个街道,户籍人口90754人(2014年),2014年,弓长岭区地区生产总值77.5亿元,比2013年增长3%。境内交通优势明显,辽溪铁路、沈环公路纵贯城区,是辽东半岛对外开放区和沈大公路经济带的组成部分。弓长岭区历史悠久,根据历史文献记载和考古发现,远在新石器晚期便有人类栖息、繁衍。先秦两汉、两晋时期,已形成县区规模。境内安平乡是西汉宜丰、两晋安平县的故地,古城遗址尚在;并存有八角古井、朝阳寺等文物古迹;汤河风景区、辽阳雷锋纪念馆、瓦子沟农家风情旅游区等旅游景点。弓长岭区境内温泉矿泉水保有储量280万立方米/年,饮用矿泉水保有储量329万立方米/年。2006年12月8日,中矿联命名弓长岭区为“中国矿泉水之乡”。